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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 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縣(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安徽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8月13日
安徽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于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辦非遺發〔2021〕221號)要求,以及我省關于加快建設繁榮興盛的文化強省工作部署,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遺工坊是指在安徽省境內,依托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群眾就地就近就業,經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共同審核認定并予以授牌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第三條 省級非遺工坊的申報、認定、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非遺工坊要在加強非遺保護、推動傳統工藝傳承發展、激發傳承人創業本領、促進群眾就業增收、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取得顯著成效。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設立省級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發布等程序。
第六條 省級非遺工坊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托本地區至少1項省級以上(含省級)富有地域特色、具備群眾基礎和市場前景的非遺代表性項目(重點為傳統工藝項目)開展生產。
(二)有至少1名長期、固定開展該項目傳承活動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入駐。
(三)具備能夠開展生產和加工的場地、水電暖、工具設備等條件,有用于技能培訓和展示的固定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穩定的線上或線下銷售平臺和渠道。
(四)有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穩定運營1年以上,遵守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相應的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
(五)圍繞當地需求特點,大力開發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業、靈活就業崗位,吸納就地就近就業不少于20人,符合條件的脫貧群眾和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優先吸納就業。
(六)學習或引入現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具有一定的產品設計研發渠道和生產能力,對行業發展有一定帶頭作用。
第七條 申報省級非遺工坊,必須按照屬地原則,采取以下推薦申報程序:
申請。企業、合作社、帶頭人、省級及以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自愿申報,提交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申報主體基本情況;
2. 申報主體名稱和帶頭人、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3. 申報主體產品目錄及經營情況;
4. 申報主體場地和設備等相關基礎資料;
5. 申報主體已吸納就業人數(附:吸納就業勞動力花名冊、合同書或用工協議);
6. 營業收入、工資或勞務報酬發放基本情況;
7. 相關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保護情況;
8. 其他佐證資料(含申報主體營業執照等相關憑證)。
第八條 審核和評審。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實地調查、遴選、公示等,將遴選結果報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材料復核、二次遴選、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申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組織評審工作,形成省級非遺工坊建議名單。
第九條 公示和發布。省級非遺工坊建議名單經會議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省級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條 省級非遺工坊的評選認定,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應納入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定期開展會商溝通,通報各項工作進展,協調解決省級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省級非遺工坊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省級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推廣等建設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和轉化利用。對于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就業幫扶車間認定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省級非遺工坊優勢,將其作為拓寬群眾就業渠道的重要手段,符合條件的省級非遺工坊可優先推薦為非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
第十四條 鼓勵省級非遺工坊開展傳統手工藝職業技能培訓。根據本地區群眾的就業需要和技能需求,進一步豐富集中培訓、實操實訓、訂單式培訓、上門培訓、遠程培訓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面向省級非遺工坊開展調研、培訓、交流活動。支持本省納入中國非遺傳承人群研修培訓計劃的院校積極開設省級非遺工坊負責人培訓班。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非遺工坊負責人參加相關技能人才培訓。
第十六條 優先推薦省級非遺工坊參加中國非遺傳統技藝大展、中國非遺博覽會、中國成都國際非遺節、安徽非遺購物節等展示展銷活動。推動省級非遺工坊與產業、科技融合,拓展非遺工坊發展空間。
第十七條 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及相關企業運用短視頻、直播、公眾號等形式講述產品的文化內涵、地域特色和工匠精神。鼓勵省級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
第十八條 鼓勵省級非遺工坊研發文創產品、非遺研學產品。支持各級文旅部門在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場所,為省級非遺工坊搭建展示展銷平臺。
第十九條 各級文旅部門要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平臺,挖掘本地區優秀非遺工坊典型案例,開展宣傳推廣工作。推薦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省級非遺工坊申報全國非遺工坊典型案例。
第二十條 建立共享機制,強化非遺工坊建設管理信息。省文化和旅游廳實時監測省級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統計建設信息,并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同時按要求報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對省級非遺工坊實施動態管理,對助力鄉村振興成效明顯的省級非遺工坊,在省級非遺保護資金安排中給予適當傾斜。對落實相關要求不力,輻射帶動作用發揮不好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將撤銷命名,收回牌匾并公布,自撤銷命名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具體情形為:
(一)無正當理由不正常經營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工坊的;
(三)連續2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
(四)創作生產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工坊主要負責人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非法挪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七)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八)宣傳虛假非遺產品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九)其他應當取消非遺工坊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建立本級非遺工坊,各地相關建設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細化制定政策措施,確保有力有序推進。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